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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风暴强势来袭 深度解析最新监管细则

时间:2015-12-30 17:11:49 点击:

  核心提示:P2P监管风暴强势来袭深度解析最新监管细则经济导报记者 王雅洁  28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意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意稿》明确了网络借款信息中介(即“P2P网贷机构”)的定位,并对其监管主体、负面清单、信息...

P2P监管风暴强势来袭 深度解析最新监管细则

经济导报记者 王雅洁

  28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意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意稿》明确了网络借款信息中介(即“P2P网贷机构”)的定位,并对其监管主体、负面清单、信息披露等做了详尽说明,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明年127日。

  “《征意稿》的出台意义重大,中央统一协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行业实现自律,以达到良币驱遂劣币。”29日,经济导报记者特邀曾多次参与国家金融制度起草,全国金融人才平台服务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办工作协会副会长张信良,就此次《征意稿》的重大意义、监管细则以及未来期待进行了深度解析。

  是信息中介非信用中介

  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业内人士对导报记者表示,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包括风控、规则、监管以及健全的外部环境等必要要素的缺失,暴露了一定的问题,也成为重要的风险隐患。

  对于性质定位,《征意稿》第二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此外,《征意稿》第六条再次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实上,目前许多P2P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对此,张信良分析说,“《征意稿》对网络借贷定位清晰,就是中介服务公司,不是金融或类金融机构,网络借贷也并非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他认为,对于其法律地位的明确,公司名称的规范,使其标准身份更易确认,从而不存在P2P与伪P2P之辨论。

  导报记者注意到,上述《征意稿》只针对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网络贷款,即对P2P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并不包括网络小额贷款。银监会方面表示,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在管理机制方面,《征意稿》在第四条中对银监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信部、公安部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等各职能部门明确监管任务。张信良对此点评道,“联合职能部门监管,自己的范围自己打扫干净。”其中,主要监管主体交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但同时公安部负责最后的底线防控,即金融犯罪,以强化震慑力。

  对于借款方、中介方、增信方、融资方的定性,张信良则表示,“准确定位可以各就各位,不能裁判、运动员及口哨一个人担当。”

  12项“禁令”列出负面清单

  此次《征意稿》在确定网贷行业监管四大原则之余,最大亮点莫过于以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列出P2P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12项“禁令”。其中,包括自融、向非特定对象宣传融资项目、期限错配、发售银行理财、资管、基金、保险或者信托、禁止流向股市、股权众筹等。

  在业务经营上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同时,行业准入上采取备案制。而P2P网贷机构去担保化、去信用化等,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也引发业界热议。

  “告诉底线,哪些不可以做,这就相当于负面清单。自身不能增信担保,留下项目融资方的第三方增信,则相当于风险增信。”张信良告诉导报记者,《征意稿》中对于P2P网贷机构实行备案和批露的要求,目的在于弱审批,强监管,力批露,最终实现互联网+行动搜索计划。

  此外,《征意稿》第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有山东当地网贷机构负责人向导报记者透露,虽然此项规范对P2P网贷机构颇有益处,但与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合作,运行成本至少要增加2个百分点。对于标的拆分,他也指出,之前一般以1000万为限,超过1000万通常采取拆分的方法。

  “上述由银行第三方独立托存的要求,可以使资金流向有迹可循,风险可监,执法有依。”在张信良看来,禁止大标的拆分,可以有效防范项目错配、资金错配、更可以有效防范时空错配。中央数据库征信的管理,则可使项目检查、资金到位与用途、借款人信息等一目了然。

  张信良在对《意见稿》肯定之余,也表达了他的担忧,“违法办法的惩罚力度、措施等不明确,可能会造成违规成本低。检查力度和检查机制不明确,可能会造成备案后的检查依据不够。”此外,他认为,联席办公制度和机制不明确,协调和交流机制上难统一。而违规、违法后的牵头部门是金融备案部门还是公安、工商主体等流程上,也存在含糊不清的情况。

作者:玄学书画 录入:玄学书画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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